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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徐曉琴 違反規定私自與他人簽訂刑事案件風險代理法律事務委托合同,非但沒拿到代理費,還被委托人告上了法院。日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廖某與曾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判決駁回曾某上訴,曾某應返還向廖某收取的“風險辯護費”31500元。
  曾某系重慶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2010年9月25日,廖某因張某涉嫌職務侵占一案與曾某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約定曾某為張某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合同是以曾某所在的重慶某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簽訂的,卻未在該委托合同上加蓋該律師事務所的公章。對此,曾某解釋是事務所負責人外出不在。曾某因此收取了廖某“風險辯護費”40000元,然而曾某並沒有向廖某開具正式發票,而是出具了一張收條,併在收條中保證能讓張某在2010年10月1日前取保候審(釋放),否則,立即退還已收全部“風險辯護費”。
  隨後,公安機關對張某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2012年2月28日,重慶市相關司法部門以曾某私自違規收案為由,對其作出“停止執業3個月,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
  事後,廖某以曾某收費行為不合法,且沒有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曾某退還所收取的“風險辯護費”。曾某則辯稱,法律事務委托合同上沒有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以及收費未開發票是事實,但該合同不是以其個人名義而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簽訂。自己也提供了法律服務,成功辦理了張某的取保候審手續。
  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該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無效為由,判決曾某返還向廖某收取的“風險辯護費”。但曾某為委托人處理部分事務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可酌情予以扣除。
  宣判後,曾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一中院提起了上訴。
  重慶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曾某提出法律事務委托合同是重慶某律師事務所與廖某簽署,應舉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而曾某既未舉示重慶某律師事務所委托曾某以其名義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的相應證據,也未舉示該律師事務所事後追認的相應證據,所以該合同的相對人是曾某與廖某。而根據《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故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且曾某在刑事訴訟案件中適用風險代理的行為也與其行業規範相悖。按照《合同法》之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而曾某應返還廖某交付的“風險辯護費”。雖然相關司法機關已對曾某進行了處罰,沒收其收取的“風險辯護費”,但該行為屬於行政管理上的處罰,與本案曾某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故曾某在扣除其辦理部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後,仍應向廖某返還餘下的費用。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原標題:違規進行風險代理 執業律師被判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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